展亚资本违规收警示函 投资者风险评级与产品不匹配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网站昨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亚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展亚资本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者未完成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展亚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展亚资本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并于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是一家集PPP项目实施、PPP资产管理证券化操作、私募资金运作、文化产业投资等为一体的综合型投资管理公司。展亚资本的股东为刘骐铭、张晶、刘韬,持股比例分别为83%、10%、7%。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展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者未完成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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