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国民村镇银行阿勒泰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鄞州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阿勒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7号、8号)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屯国民村镇银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法违规事实,阿勒泰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3月9日决定对该行罚款20.0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刘劲松在时任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行长期间,对该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阿勒泰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3月9日决定对刘劲松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文晓鸿在时任北屯国民村镇银行副行长期间,对该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阿勒泰银保监分局于2021年3月9日决定对文晓鸿警告并处罚款8.0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据银保监会网站搜索结果显示,2018年11月28日,阿勒泰银监分局核准文晓鸿北屯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公开信息显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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