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蕾
借不动产再评估来虚增偿付能力,通过多层嵌套投资而掩盖真实偿付水平,在越来越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下,这类偿付指标“泡沫”将被一一戳破。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银保监会对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称“偿二代”)现行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偿二代二期工程20项监管规则修订稿,近日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原则是,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准确识别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穿透到底准确识别投资风险
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2015年2月,偿二代正式发布,在提升行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本次修订在偿二代“三支柱”监管框架下,对现行17项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增加了3项新的监管规则,即第7号规则《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第14号规则《资本规划》、第20号规则《劳合社(中国)》,形成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
在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方面,实施穿透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计量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当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保险资金的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以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比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若其底层资产为房地产,则应当按照穿透后的房地产计提最低资本。对于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资产,设定了惩罚因子,大幅提高其资本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严格资本认定标准,夯实保险公司资本质量。比如,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要求按照成本模式计量金额确定认可价值,防止高估偿付能力。记者此前调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曾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再评估、利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达到增加资本、提升偿付能力水平的目的,而这些达标的偿付能力,不排除存在虚高、有泡沫的可能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风险监管,科学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比如,针对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较大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将贷款余额作为其风险暴露,并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确定相关风险因子,大幅提升了该险种的资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审慎投资。比如,在实际资本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强化了减值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蓝筹股,允许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若账面价值持续低于市价一年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应当以市场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备受关注的还有,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利率风险计量方法,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包括:优化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按照资产现金流实质、与会计分类脱钩的原则,将与利率敏感的资产全部纳入利率风险的对冲范围;统一资产负债评估的基准利率曲线和不利情景,对于资产负债评估,统一采用6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及其不利情景,更及时地反映保险公司利率风险。
优化评级标准科学反映实际风险
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风险综合评级(IRR)评价标准,科学反映保险公司实际风险。
比如,本次修订细化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类别,将A类和B类分别细分为AAA、AA、A和BBB、BB、B六个子类,进一步提高区分度;全面修订了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各项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指标从现行的535个精简为112个。
此外,优化流动性评价标准和指标,全面监管流动性风险。
比如,针对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以及业务结构特点,分别对产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从资产端、负债端角度设置差异化风险指标,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强化了现金流测试对短期风险的预警能力,将现金流测试的频度由每年一次修订为每季度一次,同时将现金流预测区间统一为未来12个月。
扩展信息披露内容发挥监督约束作用
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进一步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增加了对重大事项、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外部机构意见、偿付能力报告审计重大变动等披露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偿付能力风险。
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监管部门将对20项监管规则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审议后再正式发布。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将另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