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刘楼信用社主任李某杰犯“三宗罪”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认定: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杰在担任宁陵县刘楼信用社、楚庄信用社主任期间,以单位的名义吸收储户资金共118.9万元,并出具了盖有信用社公章的借条或收条,李某杰未将上述款项按存款程序存入信用社,而是将上述资金用于单位填补亏空。
2015年2、3月份,李某杰以楚庄信用社的名义吸收资金195万元,但未将上述195万元款项按存款程序存入信用社,也未将195万元用于单位,而自己决定借给其朋友使用,致使该两笔资金至今未偿还,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杰明知河南商祖酒业实际控制人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在楚庄信用社贷款,李某杰作为发放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对贷款人提交的资料不认真审查、调查,对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不严格审查、不跟踪调查,违规发放三笔贷款共850万元。致使该三笔贷款本息至今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杰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后于2016年在逃,至三年后,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因刘楼信用社、楚庄信用社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较小,判处两家信用社无罪。但李某杰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另经法院查明,李某杰此前因犯挪用公款罪获缓刑3年,其再次作案正是处于缓刑期间。法院一审判决,对李某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该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