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不断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征求意见稿》中,有多项内容受到关注,其中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区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才能界定为“零星小额经营者”,从而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只要一周交易超过一次,网店店主就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将涉及纳税等一系列事项。
10月30日,中国新闻社国是论坛举办专题研讨会,主题为:如何解读“史上最严”小微电商登记政策?论坛邀请多位电子商务法、财税金融政策领域的专家以及网店店主,共同探讨征求意见稿。
政策对线上线下经营者都应公平
对于部分电商平台和网店店主争议线上网店是否应该登记注册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表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线上还是线下,经营者都应进行登记,这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的途径之一。
薛军表示,长期以来,中国已经形成了对市场主体通过登记进行身份确认的习惯,虽然目前随着改革,市场主体进行登记越来越便利,但由于已经形成“路径依赖”,国家对市场主体监管也都是建立在登记的基础上。
“现在需要讨论的是登记标准应该如何设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网上登记的标准是高了还是低了?”薛军表示,客观讲,目前还需要进行科学的测算,普通线下个体商户的情况,最终把这个标准调整到线上线下大体一致的程度,这样各方会认为规制体系是平等公平的。除此之外,还有信用管理、税收管理等,线上线下也都应该是公平的。
薛军认为,现在一部分舆论强调线上经营者的登记困难,如果这种困难问题是所有经营者的困难,我们应该反思登记制度的合理性。但实际上,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以不需任何确认性手续。
“实际上零星小额交易的判断标准各个行业和领域是不一样的。”薛军还建议,网络经营者如果交易次数比较多、但总额不大的话,是可以按照相对高一点的总额这一标准,来计算经营者的特征。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看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跟《电子商务法》相衔接的。是市场登记主体的问题,本身是一个公平交易的问题。
白景明认为,目前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致化。“这个办法一定要从公平交易的角度理解,线上线下应该是一个原则。”
办法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准入门槛
但电子商务法律网创始人、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阿拉木斯认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店店主登记注册的要求过于苛刻,可能会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
“新时期应该用新的眼光和思路对网络交易进行管理。”阿拉木斯表示,中国电商在近十年之所以取得飞速发展,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销售奇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之前的网络交易监管中,政府对电商登记的条件采取了相对模糊的界定,给网络交易的快速增长创造了良好环境。
“电商给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强,尤其在抗疫时期显示出了强大力量,疫情过后,整个世界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很多思路和发展战略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时期更应该用新的眼光和思路来管理,让电商更好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作用。”
阿拉木斯表示,当下中国的电商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的各种全新的形态,而之前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基于网站、网页的传统电商制定出来的,虽然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把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加进去了,但实际上,还是没有完全考虑社交电商和网络直播的特性,还是以传统电商1.0为蓝本。“网络社交、网络直播是非常复杂的,它的传播方式、利益实现方式、平台作用都与和传统电商完全不一样,所以需要考虑用全新的眼光,对待新经济治理要有全新的办法。”
有声音指出,我国对线下的各种商业都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因此也需要对线上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否则就可能违背了公平原则。阿拉木斯表示,事实上线下也有大量不用登记的情形,并不存在对线上“网开一面”的说法。现在平台经济的基本思路的是“分层管理、协同治理”,就是政府监管部门管的是比较核心、比较重要的交易,那些比较细碎的、初级的、简单的,大量放给平台来治理,比如信息如何透明、如何登记、如何治理违规、如何调解纠纷、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政府全部大包大揽是根本不现实的。
“个人认为,对个人小微网店登记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阿拉木斯表示,对互联网交易来说,电商的量是一个核心问题,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今天的电子商务,电商是靠量的,门槛稍微高一点点,量马上就下来了。登记的做法可能会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给电商带来无限大影响。对于政策的出台应该有全新的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不应该设置类似“网店经营者只要满足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就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朱巍认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单纯涉及网络交易,还包括社交电商、微商,既然都涵盖在内,就很难用数学的方式算出来,不能用以前的思维法律体系去管理现在互联网的事情,这是很难实现的。
“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朱巍说,互联网经营时代法律也应该配合时代的发展。“网店主体登记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以这种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人来登记,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更好的。”
作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直接的受影响者,网店经营者代表王鹏认为,从商家的角度,这个规定过于严格,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创业与创新。
王鹏说,在国家“六稳”“六保”减税降费的大政策背景下,对于相当规模的交易,都采取了积极的税收减免措施。 事实上,大部分小微电商卖家是达不到这方面纳税标准的。
王鹏认为,现阶段,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在通过多重手段对店铺进行了监管。只要压实平台责任,通过大数据交叉甄别,很多监管工作可以通过平台监督、消费者监督、行业监督的方式实现。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更多的以市场裁决者形式出现,做好裁判即可。
法律法规出台时需接地气、可执行
围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争论,其中一个问题的焦点就是网店店主注册登记以后的纳税问题。财税专家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税务登记法律法规或存在一些内在矛盾,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要进行联动思考。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时需做到接地气、可执行。
滕祥志表示,在“零星小额交易”问题上,结合最近经济形势看,最近国家减税降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力度非常大。在新冠疫情冲击之下,中央的决策高屋建瓴,要保企业、保市场主体、保民生。这里面就会有很多企业从事了网络销售,他们可能只是摊贩或者是无照经营者。一方面,其中部分人的确有从事零星小额活动补贴家用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我们也有惠民生、保就业、保民生的需求。
但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一定会有人超过52次的交易次数,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就又势必产生了税法义务。这跟税务登记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对税务机关管理提出一个新课题。这个问题怎么协调?我觉得起草者需要进行思考,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联动进行思考,否则会造成社会成本增加。
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层面,并没有定义什么叫经营所得,所以不能说在网络上卖货就产生了个人所得。因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未纳入特定类别的所得,即便产生了所得,可能也未必是应税所得,就不产生纳税义务。这个时候,让人们去做税务登记,做税法遵从,可能就会增加管理成本。
初心良好的部门规章也好,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好,它的社会效果一定是接地气,一定是符合当下时宜,一定是跟中央相关战略部署吻合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国家主要决策是两个循环,尤其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扩大消费,使经济良性运转起来。因此,在出台一个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时,它的接地气、可执行程度,各个部门的联动,这些都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应促进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平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独家经营合作关系需双方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平台不得强迫平台内经营者接受,也就是说,平台不能强制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看来,应该在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应对,使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平等能够得以实现。
刘继峰表示,在权利和义务配置方面,许多平台本身也有自营业务,他们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既是竞争者又是管理者,处于优势地位,其与平台内经营者权利有明显的不对等。
“平台因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因此,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要接受平台的监管,同时和平台之间又有一个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来看,平台经营者在权利上,会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有明显的不对等,就是平台会有双重权利的叠加”,刘继峰说。
特别是针对政策中所提出的禁止“二选一”的问题,刘继峰表示,合同上资格平等并不等于在事实关系上的平等,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在协商过程中事实上会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于是可能消解政策效力。
刘继峰建议,在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应对,使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平等能够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