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一项目办主任龙延军受贿1900余万 获刑十年

原标题:21说案丨国开行一项目办主任受贿1900余万 获刑十年

9月22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布题为《近2千万受贿款,藏于地下室不敢动》的文章(国有银行原主任近2千万受贿款藏于地下室不敢动)。

文中表示,某国有银行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龙延军在历年考核中多次得到“任事勤勉,不避繁难”的评价。这样一个口碑颇佳、工作勤勉的干部,却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据悉,龙延军为原国家开发银行的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他受贿近2000万元,将大量现金藏在地下室直至案发,但这些码放整齐的赃款外的热缩膜还未被揭开。

为深入贯彻检察机关“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检察工作理念,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就此案正式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管好“关键少数”、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基建项目监督制约机制等建议。案发单位于近日回函,介绍了针对检察建议逐项查缺补漏,持续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的情况。

在地下室码放整齐的受贿款

犹豫中被巨款拉下水

据悉,被告人龙延军,1966年1月出生,1983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银行系统从事信息技术工作,1999年到国开行任职,曾任该行机关服务局基建项目协调办项目管理二组副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协调办公室项目管理三处处长、行政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同事普遍评价他是“有想法、有干劲、有能力”的技术型干部。因为懂技术且人“靠谱”,龙延军于2008年被国开行委以重任,作为甲方项目经理负责主持该行在京数据中心基建工程项目。

国开行数据中心项目在2010年底正式开工建设,动工以后进展并不顺利,在施工用水、用电和工程质量方面遭遇了不少障碍。承建该项目的施工方经理张某某担心引起甲方不满,便以拜年为名,揣着购物卡和上万元礼金拜访了龙延军。当张某某将财物交给龙延军时,龙延军经历了内心短暂的挣扎,一番推让后他收下了财物,并承诺会在项目上帮忙。在之后的工作中,龙延军果然信守承诺,大开方便之门,千方百计帮助张某某解决施工中遭遇的困难。

尝到了甜头的双方一拍即合,迅速地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不久,张某某再次以现金形式向龙延军行贿200万元,请他出面帮助自己摆脱承建项目的另一施工方。龙延军收钱后很快帮助张某某得偿所愿,张某某也很识趣,为龙延军购买了一套外地的住房。

判决书显示,行贿人张某称:龙延军作为业主单位代表每个月召开工作会、监理会,在会上听取汇报,查看工作进度,并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最开始张某和刘某想一起承包稻香湖数据中心的项目,后来其认为刘某不够专业,不想让刘某参与经营。

2011年七八月张某中标国开行稻香湖项目。2012年的一天,张某在金钱豹餐厅附近,将一个装有200万元现金的登山包放在龙延军的车上,然后就离开了。过了20分钟,龙延军打电话问什么意思,其说感谢龙延军在项目推进上提供的帮助,并提出刘某的施工队伍不专业,希望龙延军能帮忙让刘某推荐的施工队退出。龙延军说知道了。后来刘某确实没有再参与这个项目。

过了一两个月,张某想购买姜某的×电器有限公司,跟龙延军商量龙延军问其缺钱吗,张某说缺钱,龙延军就将200万元给其,其说给龙延军打借条,龙延军让其先用着,不用打借条。2012年8月,姜某组织张某和龙延军一起去上海崇明岛看一个房地产项目,张某支付了购房款,龙延军在购房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据判决书显示,张某在向龙延军贿送时警惕性极高,在为龙延军购买的房产后,再拿出77万现金交给龙延军,然后通过转账留痕的方式造成龙延军还款假象。

开始权力“变现”之路

经过这件事,龙延军逐渐意识到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能为自己谋取巨大的利益,他开始更加积极主动地和相关企业、个人打交道,并在有意无意间抱怨自己窘迫的境况、艳羡对方富足优渥的生活。这时,有求于他的企业主们也都“心领神会”,纷纷“慷慨解囊”,以求获得他的“照顾”。

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龙延军先后为某建筑技术公司数据中心事业部、王某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842.77万元,外加房产一套。

本案总计近1900万元的受贿赃款中,有1100万元来自某建筑技术公司数据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张某给予的现金。该起行贿人张某证言证明,2014年三四月,某集团决定投标国开行稻香湖数据中心项目,龙延军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也是评委。其找龙延军商量,如果他帮助其公司中标,就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给他费用。龙延军在评标过程中帮助其公司中标了。国开行给其公司付款后,其就开始按照约定的10%的比例给龙延军返点。给龙延军的钱是从中建技的财务账以劳务费的名义倒出来的,其先后给龙延军现金1100万元。

此外,龙延军还被指控于2015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80万元。于2017年1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某公司经理王某在工程推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王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581万元)。

证人陈某的证言表示,其公司承揽过两个国家开发银行稻香湖数据中心项目。第一个项目是2015年六七月签订的环保园三路到稻香园东路电力隧道及海淀区创新园经一路电力管井施工项目。第二个项目是2016年,因其当时已经调回集团,具体情况其不清楚。第一个项目是公司经营副经理卢某负责组织筹备标书文件,后其公司中标。2015年七八月,陈某与龙延军在西四环金紫银海鲜排档吃饭时,龙延军表示在评标过程中为公司打了高分,其公司才得以中标。此后陈某分两次给了龙延军现金280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九十月份,其在月坛七彩云南停车场给龙延军现金人民币180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12月,其在月坛七彩云南停车场给龙延军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给龙延军钱是因为在施工当中需要甲方的协调帮助和配合,便于工程顺利进行。

最终获刑10年

据悉,龙延军在郊区的别墅曾两次失窃,虽然小偷并未发现其中存放的巨额现金,但龙延军丝毫不敢大意,又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将收受的现金转移到该房屋的地下室里藏匿。案发后,办案人员起赃时发现这些被藏在地下室的现金码放得整整齐齐,甚至连外面的热缩膜也未被揭开。

龙延军的辩护人认为,龙延军收受张某价值77万元的房屋,从交房到案发,均不在龙延军的控制之下,龙延军也未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处置,且在案发之前龙延军就向张某提出退还,该房屋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次,在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龙延军收受房屋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龙延军如实供述未被办案机关发现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龙延军的受贿行为,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亦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龙延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该案后,认真核查在案证据,力求全面准确还原案件事实,针对龙延军本人的辩解开展了细致核实和答疑解惑,认定其到案过程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充分,构成坦白而不构成自首。鉴于龙延军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龙延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不已,不过等待他的将是十年铁窗生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龙延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龙延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龙延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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