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骗取银行880万贷款 开庭前提供7300平房屋抵偿

9月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两名男子骗取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880万贷款的违法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与孙某强经预谋后,孙某强以购买盖州市红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山某土为贷款用途,用名下的凭证式国债作抵押,并提供假的质押冻结止付手续,骗取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8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月18日,后申请展期至2016年底。

收到贷款后,孙某强二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且将质押的国债于2015年3月12日私下全部卖出。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某与孙某强未归还利息和本金。

2017年8月10日,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孙某强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与孙某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300万元,余款按双方约定执行。

2017年10月13日,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以孙某强涉嫌贷款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与孙某强随即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

另查,案发前,被告人黄某、孙某强归还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174万余元;案发后归还588万余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提供其位于河南省虞城县房屋(面积7364平方米,购房款8100400元)用于偿还剩余贷款的抵押,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因上述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不同意抵顶,公安机关将上述房产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取得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将质押国债变卖,案发后仍有部分贷款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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