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2.39亿借款纠纷旧案再起波澜:当事人称银行涉虚假诉讼

在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桂林银行”)因金融借款纠纷案拉锯五年多后,历经一审、二审败诉的广西汇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轮公司”)的法人代表赵卫民依然表示对结果不服。

汇轮公司辩称,系他人冒用公司名义与银行工作人员串通将款项转出去。赵卫民对新浪法问表示,公司和自己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借款发生时自己身在国外。随着这起借款纠纷案背后的“假印章”问题越来越清晰,赵卫民和他的代理律师邓涛决定申请抗诉。

与此同时,赵卫民方面对于桂林银行在借款纠纷案中的角色持强烈质疑。他向新浪法问提供的司法文件显示,桂林银行和两位前员工涉嫌虚假诉讼一案当前正处于当地检察院审查阶段。

2.39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牵出了背后的“假印章”

赵卫民与桂林银行的第一次法庭交战发生在五年前。

2015年6月,桂林银行以汇轮公司未依约定承兑和偿还借款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桂林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后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桂林银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资金及利息,合计约2.39亿元。次年12月,法院判决桂林银行胜诉。

然而,汇轮公司和赵卫民对判决结果不服。汇轮公司辩称,案涉汇轮公司作为受害人的被伪造公章、诈骗、虚假诉讼等多起刑事犯罪,汇轮公司从未向桂林银行申请承兑汇票也未借款,从未接受过桂林银行发放的相关资金,亦从未履行过还款义务和进行过结算业务等。

汇轮公司的说法当时未被法院支持。2017年6月,汇轮公司上诉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2017年12月,汇轮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也被驳回。2017年10月,桂林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汇轮公司、赵卫民、唐某、吴某、潘某等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亿元。据赵卫民表示,目前这笔资金依然处于轮候冻结状态。

随着借款纠纷案的发酵,其背后的“假印章”浮出了水面。

赵卫民和邓涛对新浪法问表示,吴某是涉嫌冒用汇轮公司名义伪造公章、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关键人物。

吴某与汇轮公司的交集要回溯到十年前。赵卫民提供的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柳州检察院”)2018年起诉书复印件显示,经柳州检察院查明,2010年12月,唐某与汇轮公司、赵卫民签订公司收购暨股权转让协议后,唐某提供抵押物,以吴某、潘某控制的柳州市勤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勤航公司”)向桂林银行贷款,多次通过勤航公司向汇轮公司汇款。后唐某购得汇轮公司49%股份(注:赵卫民持股51%)。

2011年12月,汇轮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额度授信合同》,桂林银行授信给汇轮公司项目贷款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1.65亿元。同日,桂林银行与赵卫民、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唐某、吴某、潘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桂林佳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信置业”)法人陈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汇轮公司贷款1.99亿元(2.65亿元减去6600万保证金)提供担保。

自此,“假印章”登场了。上述合同签订后,吴某以汇轮公司股东的名义,指使勤航公司的员工伪造汇轮公司单位公章,在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设汇轮公司对公账户,并在相关银行承兑协议、贷款支付凭证、出票申请书、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印。同时,吴某指使勤航公司员工向桂林银行提交伪造的汇轮公司等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向桂林银行申请发放2.65亿元贷款。

最终,2.65亿元均被转至吴某、潘某控制的公司。其中大约1.4亿元用于归还吴某、潘某控制公司之前在桂林银行的贷款,约5700万用于缴纳这些公司的贷款保证金(目的继续在桂林贷款),剩余用于归还唐某、吴某和潘某的个人民间借贷及付汇轮公司的贷款利息和保证金。

赵卫民表示,直至被桂林银行起诉,汇轮公司和自己从未知道前述借款发生。“借款发生时我人在欧洲,是谁盖的章?谁签的字?”他对新浪法问称。事发后汇轮公司向警方报案,赵卫民提供的材料显示,吴某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目前处于检察机构审查起诉阶段,唐某因民间追债和涉嫌诈骗犯罪逃匿。

支行行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桂林银行被指虚假诉讼

前述司法文件显示,在吴某伪造印章向桂林银行申请发放2.65亿元贷款的过程中,原桂林银行临桂支行行长刘某起到了重要作用:

吴某、潘某和唐某与这位桂林银行的刘某联系后,指使勤航公司员工从桂林银行西城支行开取承兑汇票三次,同时在刘某的介绍下贴现,三次贴现款均转至吴某、潘某控制公司。

赵卫民提供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刘某和另一桂林银行工作人员廖某因为前述汇轮公司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中违反规定为他人承兑,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邓某廖某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故事并未在这里结束。

前文提及汇轮公司与赵卫民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中败诉,汇轮公司、赵卫民、唐某、吴某、潘某等人的银行存款3.1亿元处于轮候冻结状态。赵卫民方面认为,桂林银行作为案件的起诉主体存在疑问,涉嫌虚假诉讼。

赵卫民给新浪法问发来的柳州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显示,经检察院审查查明:桂林银行将处置汇轮公司贷款风险一事交由该行资产保全处处置。时任资产保全部的总经理秦某将该工作交给调到资产保全部工作的廖某(注:与上文被认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廖某系同一人)负责。

2015年6月19日,桂林银行委托廖某和律师向桂林中院对前述汇轮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事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秦某和廖某隐瞒桂林银行已将汇轮公司股权转让及已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致使汇轮公司一审败诉,汇轮公司上诉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被驳回,汇轮公司因此背负2.39亿元债务。

在这份日期为2018年的起诉书中,柳州市检察院认为,桂林银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不过,赵卫民方面表示,2018年12月,在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下,桂林银行涉虚假诉讼案被改变管辖。赵卫民出示的《被害人诉讼权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显示,2019年2月,案件由柳州市检察院移送到了桂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赵为民的代理律师邓涛对新浪法问表示,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在今年6月针对吴某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与桂林银行、秦某、廖某涉虚假诉讼案举行听证会,她与赵卫民对听证会程序提出了异议,目前检察院方面对案件是否会提起公诉尚无定论。此外,曾在2019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吴某已经在今年被解除措施。

吴案与桂林银行案面临的不确定性让赵卫民感到压力,他担心公司和自己的资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邓涛对新浪法问表示,来自法律专家的意见认为,无论桂林银行方面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桂林银行与汇轮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案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我们目前处于申请抗诉阶段。”

截至发稿前,桂林银行未回复新浪法问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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