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部门澄清了2000-13年期间的资本收益

为了减少诉讼并减轻合规负担,美国税务局表示,2000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回购股票所收到的款项将作为资本收益而不是股利征税。接受者。

“在2000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回购股票所收到的对价问题上,已明确指出,对价将作为资本收益征税给接收方。因此,该金额将不被视为股息。财政部不会就此事发布新的通知。”

它补充说,这意味着公司在2000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收到的款项将需缴纳资本增值税。

声明还说,所得税部门已经发布了一份通函,阐明了有关将股份和证券转让所得所得作为资本收益或营业收入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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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说:“通函澄清了出售股票和证券产生的盈余将被视为营业收入或资本收益的情况。”

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还做出了许多决定,以澄清《所得税法》各项规定的适用性,目的是减轻合规负担并减少诉讼。

最近,CBDT通过第80IA条阐明,合格的被评估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扣除的起始年份。

该通函说,一旦被评估人行使了选择第一年的选择权,他只要符合本节规定的条件,就有权从该年度中扣除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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