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就红牛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2020】浙民初42号):
华彬集团设立并控股的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商号,同时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集团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
浙江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两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
法院认定,合资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华彬江苏红牛工厂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华彬三被告销售上述红牛饮料及江苏工厂在生产厂区显著位置使用红牛商标图形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浙江高院认定华彬三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期也做出行政告诫和行政提示,“现市场上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未经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系侵权产品。经销此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告诫各商超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如继续销售该商品,行政机关将依法从重查处。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后,相关司法机关就对销售非天丝公司授权的“红牛”产品依法“堵截”。
2021 年 4 月,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联超市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侵权商品提起民事诉讼,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裁定,责令华联超市停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冻结其银行存款 1512 万元。
2021 年 5 月 28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初 564 号之一),裁定长沙市华厦糖酒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停止销售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企业生产的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饮料商品。
从 2021 年年初开始,主流电商平台、连锁便利店以及超市等渠道均开始下架并停止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规避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目前,无论是京东还是天猫等主流电商平台均无法找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踪影;而坐拥2万家门店的中石油旗下的昆仑好客自2021年 1 月就曾下发了关于停止与华彬红牛合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后又再次发函针对华彬红牛侵权产品强调“严禁采购,库存退货”等措施。
据了解,京东、中石油、中石化等主流线上线下渠道已经全面下架华彬集团生产的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据了解,目前全国近 30 个省市下架、整改、处罚销售华彬侵权产品的相关主体,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出具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决定书及告诫提示书等 3000 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