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显示滨州农商银行员工魏某波、宫某挪用本单位资金800万元获刑。
判决书显示,魏某波曾任滨州农商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宫某任该行公司部客户经理。2017年5月,魏某波与宫某联系王某群,商议决定让王某群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该公司在滨州农商银行办理银行贷款。
同年6月23日,三人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贷款审查报告等资料,以王某群公司的名义在滨州农商银行办理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其中敞口800万元。汇票贴现后,800万元资金由魏某波和宫某使用。
2017年12月,承兑汇票到期,魏某波联系过桥资金将敞口部分偿还后,三人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办理同等金额的承兑汇票,最终无力偿还敞口,导致欠款达到781.58万元。2019年,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魏某波退赔本金20.23万元。
2020年10月,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魏某波、宫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群协助两人作案,系两人从犯,其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随后,滨城区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判决:魏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王某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魏某波与王某群对判决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