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硕士用66亿假信用证“转口套利” 案发后辩称招行等并未受损请求从轻处罚

海归硕士利用我国境内外存贷款利差,开具66亿余元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信用证,实施“转口套利”。案发后,辩护人却称银行并未受到损失,甚至还赚取了一定利润,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文书显示,该案被告人梁某,1984年10月出生,英国伦敦大学硕士(未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吴某超1983年9月出生,大专文化。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因我国境内银行存款、贷款利率高于境外香港银行贷款利率,梁某和吴某超通过在境内外成立的多家公司,开具无真实货物交易的信用证,实施“转口套利”,赚取境内外银行存款、贷款的利息差。

具体来看,梁某与吴某超通过向他人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相应贸易背景,利用其控制的境内公司佛山市华汇昌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并将虚开的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变造成大额面值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再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或是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业务或定期存款等方式以向银行提供足额担保申请开具相应金额的信用证。

在申请开具信用证的过程中,两人虚构贸易背景,利用其控制的佛山市华富盛业贸易有限公司、汇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境内外公司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商业发票及提单等先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申请开具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过香港星展银行等境外银行进行贴现,赚取国内存款、贷款利息与香港贷款利息的差额。

二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境内四家银行信用证共计159份,信用证金额共计约人民币66亿余元。2019年9月,该案被告人之一的吴某超主动投案。

据证人冯某仪证言,梁某与吴某超以他的名义开立公司,公司向需要贴现承兑汇票的客户收购未到期汇票。吴某超还让其负责香港和台湾之间的货运业务。早期的时候,吴某超从某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运到他在香港租的仓库,由他联系深圳鸿霖公司的ALLEN,安排货运将钢材从吴某超在香港租的仓库运到香港港口,再安排鸿霖在香港的船运公司将货物运至台湾,货物到了台湾港口后,有几天的免租期,在免租期内让ALLEN安排船运将货物运回香港,到了香港港口,ALLEN安排货运将货物运回在香港租的仓库,这样就完成一次运输过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梁某、吴某超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骗取信用证次数多,票面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值得注意的是,梁某的辩护人辩称,梁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为了赚取贴现的利息差,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的犯罪金额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并未对银行造成损失,银行还赚取了一定利润。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吴某超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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