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富汇金及总经理纪经纬遭谴责 私募违规社会危害性大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1]1号、2号显示,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汇金)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泰富汇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纪经纬作为泰富汇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对纪经纬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富汇金于2014年1月16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等。公司股东为纪经纬、曹丽、徐少平、沙永强,持股比例分别为45%、30%、15%、10%。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8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公司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20日

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纪经纬(公民身份证号4407021972****0035):

经查,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汇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泰富汇金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泰富汇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开谴责事先告知书》(〔2020〕69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事先告知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20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