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银行女行长受贿获刑 庭审中自称身患重病

11月11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苍溪支行原副行长江某犯受贿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决书显示,江某,女,1969年生人,大专文化。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江某利用其担任绵阳市商业银行广元分行苍溪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核、审批、合同担保等事项中,为汪某、张某4、王某1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

具体来看,2014年8月,经与张某1商议后,江某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嘉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汪某感谢费5万元。

2015年9月,江某经与张某1商议后,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松澜郡”项目楼盘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松澜郡”项目楼盘负责人王某1感谢费3万元;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4贷款提供帮助,并收取张某4感谢费10万元。

2015年11月,江某经与张某1商议后,又违规为“乐驰”公司与嘉陵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提供连带担保,后受嘉陵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汪某邀请到温州考察该项目时,收受汪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9年10月,中共绵阳市涪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张某1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江某有关问题线索。随后11月29日,江某被从绵阳银行苍溪支行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调查期间,退出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21.88万元。

在庭审过中,江某及其辩护方表示,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已将19万元受贿款全部退出,且江某身患重病,不适宜羁押,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对此,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江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江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江某的辩护人关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认罪认罚且愿意接受处罚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该案定罪量刑无关,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十九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江某退出的其他违纪所得,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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