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两位法官于8月22日将案件转交给一个更大的法庭,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以决定将生产救生用催产素的家庭用药仅限于一个公共部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承诺。
“由两人组成的最高法院按其命令说:“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适当的案例,可以将此问题提交给三位法官组成的更大法官,以审议上述法律问题,并就该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宣布。” 。
Moneycontrol看到了订单的副本。
关替补席指示最高法院的登记处将案件提交印度首席大法官,以寻求必要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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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心于2018年4月以奶业广泛滥用该药物以提高牛奶生产率为由,禁止私人公司销售和生产催产素。
大板凳问题
由A M Sapre大法官和Indu Malhotra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法官,在其审判顺序中为较大的法官制定了几个问题。
催产素是一种激素药物,可用于引产并防止孩子出生时流血。该药被归类为挽救生命的基本药物,被列入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NLEM)。
替补席上提出的一些问题包括:
根据1955年《基本商品法》第3条通知的《 2013年药品(价格控制)令》附表1所规定的列入NLEM的药物是否应受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6A条的规定约束?
第26A条赋予政府禁止或禁止制造毒品的权力。
受骚扰的通知是否造成了对公共部门公司的垄断,完全排斥了私营部门公司;如果是,则该通知是否会受到第19条第6款第(ii)项的保护,并与该条第14条一并解读宪法?
许可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公司之间有缺陷的通知对在家中使用的催产素生产中进行分类是否会达到防止该药物不受管制和非法使用的目的和目的?
将家用救生药的生产限制在单一的公共部门事业中,完全排除在私营部门公司中,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该国孕产妇死亡率高的观点?
遏制秘密制造和不规范使用催产素的目的是否在《药品和药物法》第18条中1940年的《化妆品法》,可以通过禁止私营部门公司禁止生产许可药品来求助于第26A条吗?
中央政府根据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6A条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立法还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