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定州市法院判决书,张某超通过信用社员工骗取贷款13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超伙同王某(在逃)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变造身份证等手段,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通过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7月更名为河北定州农商银行)东车寄信用社信贷员高某(已判决),骗取该信用社贷款120万元,被告人张某超与王某各得60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超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该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
至2017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给河北定州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9万元。案发后,高某、张某超共归还贷款95.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超伙同他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到期后未按时清偿,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一审判处张某超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