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日照九银村镇银行一名支行长违法放贷获刑。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明,1969年出生,原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行长。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被告人庞某明利用担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日照邦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贷款用途的情况下,帮忙联系山东万株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邦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柴油购销合同,为日照邦运物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该款至今未归还银行。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庞某明经电话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明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庞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