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对贷款申请人往往百害而无一利。
一直以来,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为了获取贷款,经常需要他人为其贷款。对于贷款人而言,这种不用实际出资,但是却可以获得丰厚回报的“借钱”往往充满了诱惑。但是,当贷款实际使用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不仅面临被银行催收的局面,也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帮助他人借名贷款 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11月1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市三名市民因为帮助他人贷款,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受到法律制裁。
判决书披露,2017年,温岭市市民潘某君、奚某新、柯某荣经人介绍结识王某德。王某德与三人协商,让三人分别作为贷款申请人,向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给予好处费。
王某德及介绍人向三人说明,三人只需准备身份证和签字即可,贷款申请资料均已经准备好,而且贷款会由村镇银行工作人员使用,还款也是银行人员负责。
几人协商之后达成一致,2月至3月,潘某君三人分别向村镇银行申请30万元贷款,而且很快银行便审核通过。三人分别获得好处费8000-15000元不等。
一方面可以获得好处费,另一方面又有王某德保证是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三人就这样为其办理了贷款。但是三人并不知道,王某德等人用这种方式,向温岭联合村镇银行申请了大量贷款。
直到贷款到期,潘某君等三人收到了村镇银行催缴的通知,这起利用他人的骗贷案才被寻出蛛丝马迹。
骗贷近2000万元 银行员工涉案
时间回到2016年。
案件的开始发生在2016年。当时王某德经营一家名为“远驰”的公司,并结识了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员工陈某勇。王某德向陈某勇表示,希望在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如果其和郭某亮(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另一名员工)在贷款方面给予帮助,将分别给两人20%公司股权作为回报。
陈某勇、郭某亮对王某德的提议表示同意,但是由于远驰公司并不符合村镇银行贷款条件,所以三人商议用其他自然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两人从中给予帮助。
开始,三人先是借用亲戚朋友等名义向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陈某勇、郭某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批贷数百万元。之后三人因无法按时归还贷款,便开始通过介绍人,以支付好处费等方式让人借名贷款。潘某君三人就在此时被介绍给王某德,并参与其中。
在借款过程中,几人使用虚假的船舶登记证书、房产权证等贷款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贷款下发后归陈某勇三人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
根据判决书显示,陈某勇三人累计骗取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贷款65笔,至法院审理案件仍欠款1995.25万元。
近两千万元的贷款,究竟被三人用在了什么地方?
根据王某德的证言,三人在使用贷款资金时并没有记账,开始陈某勇与郭某亮合伙用借名贷款资金炒股,其则是用借名贷款资金做公司经营。后来因炒股及公司经营亏损,三人便以贷养贷,后面的贷款部分继续填补前期亏损,部分用于还贷,支付利息及支付介绍人及贷款人费用。郭某亮则表示,陈某勇还用贷款购买了价值25万元的轿车一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也证明资金去向。
也有证人称王某亮投资期货亏损数百万元,且曾听郭某亮讲与陈某勇合伙炒股配资近1000万元,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来源于借名贷款。
难逃制裁
案发之后,王某德等人相继投案。2020年11月,温岭市人民法院对陈某勇、潘某君等三人作出了判决。(编者注:郭某亮、王某德两人已被另案处理,且均已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勇与人结伙,虚构贷款用途或虚构贷款用途并伪造资料,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借名贷款,通过虚假贷款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尽管潘某君三人仅申请了部分贷款,但是这种帮助他人借名贷款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仍触犯了刑法。法院认为,潘某君、奚某新、柯某荣三人与人结伙,虚构事实、编造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潘某君三人而言,这次事件远没有结束。
判决书披露,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潘某君三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在于三人与村镇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法院审理时,三人提供的还款协议及业务凭证,证实了三人分别与村镇银行就涉案借名贷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及第一期履行情况。
这表明,贪图好处费的三人,既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还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勇有期徒刑7年,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温岭联合村镇银行1995.25万元;分别判处潘某君、奚某新、柯某荣三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