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刑事判决,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实施诈骗的最初曾是信用社一名驻村联络员,后隐瞒被清退事实仍然以联络员身份为村民办理存取款,钱款实则进了自己腰包。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欧阳某某担任原耒阳市农村信用社三架街道办事处青麓站临时聘用的业务联络员,为三架信用社提供辖区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评估授信、收存、收贷、收息的信息,并办理当地村民的存、贷款业务,该站点设立于耒阳市青麓村21组村民家。
2006年5月三架信用社青麓站被撤销,被告人欧阳某某亦被原耒阳市农村信用社清退。
之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便将办公地点搬迁至青麓村其他村民家,并向当地村民隐瞒其已被清退的事实,依然利用耒阳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身份,刻制“阳淑芳”字样的私章,利用之前工作剩余或仿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卡片帐(副本)”,继续为村民办理存取款业务。
因当地村民不知晓欧阳某某已被清退,且之前都在欧阳某某处办理过业务,尤其是老年被害人因文化程度受限,不知道应在正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不能分辨是否系正规存单,加之欧阳某某是当地人,其与村民都比较熟识,故当地村民仍在欧阳某某处办理存取款业务。
早期,信用社设置驻村联络员是为村民办业务提供方便,随着经济发展这一角色后逐渐取消。据了解,2005年,湖南省银监局曾下文撤销农村信用社的村级信用代办站,仅设置村级信用业务联络员,并规定联络员不得直接接触现金,不能直接办理“收、存、贷、取”等业务,只能陪同或介绍客户到信用社办理业务。
在被信用社清退后的十余年里,欧阳某某仍一直以“联络员”身份驻村办理业务。当村民来存款时,欧阳某某便手填一张抬头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卡片帐(副本)字样的凭证,加盖私章(阳淑芳)后交给村民。
村民取款时,欧阳某某收回凭证,对于续存的村民,欧阳某某则收回原凭证,重新出具一张“农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卡片帐(副本)给村民,新凭证的本金为原凭证的本金与年利息之和。
通过上述方式,欧阳某某骗取众多村民到其处存款,将骗取款项用于投资及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后欧阳某某将村民的存款用完,为应付前来取款的村民及支付利息,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工程、投资等为由高息向村民借款。
因涉嫌犯诈骗罪,欧阳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截至2019年1月,欧阳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罗某等67人共计575.156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已挥霍一空,且拒不供述赃款去向。
根据欧阳某某供述,其于1996年至2006年5月期间受聘担任耒阳市农村信用社三架信用社青麓信用站的信贷员。2006年5月其被解聘,该信用站点也被撤销。2006年至2017年底其一直还以该信用站点信贷员的身份,用之前工作剩余的存款凭条和其去广东连州印刷的凭条给村民办理存取款业务,2007年开始其将村民的存款占为己有,并向存款村民出具盖有其私章的凭条。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