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正式扩围:银保监会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

1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征求意见半年后,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

有业内人士表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最快将于2021年一季度落地。目前参与机构已开始储备项目。

与2020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首批试点参与不良贷款转让的银行仍为18家:六大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包括刚刚获批的银河资产)、符合条件的地方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参加试点的地方AMC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被从不良贷款试点剔除。

根据通知,银行可以向五大AMC、地方AMC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AMC可以受让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通知指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此外,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还包括:(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通知要求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岀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通知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 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通知要求做好征信记录衔接。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同时,应釆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目前银行对个人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相对单一,主要包括清收或核销,试点5年的个人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ABS)规模也较小。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有望拓宽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路径,为银行处置个人不良贷款提供多种选择。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