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长沙银行原副行长孟钢一审被判十年四个月

财经网金融讯 12月3日,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孟钢受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长沙银行原副行长孟钢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判决书披露,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孟钢的犯罪事实如下:2004年至2019年,孟钢利用在长沙银行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湖南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邓某等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验收、付款和贷款审批、人事任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前妻魏某(任联信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与孟钢离婚,另案起诉)收受上述单位、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896.56万元。孟钢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

一、受贿罪

(一)收受联信公司所送财物648.75万元

2009年至2019年,孟钢在担任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行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接受联信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1(另案起诉)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联信公司在长沙银行年度软硬件集中采购、视频会议系统、软件人力外包等项目的承接、验收、付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又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联信公司在入围长沙银行零散采购供应商名单、承揽电脑硬件采购项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魏某收受联信公司所送财物价值648.75万元。

1、与魏某共同收受超出股份比例分红593.16万元

从2004年4月起,魏某与张某1、许明文等人成立了长沙润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继而发展成为联信公司,主要由张某1经营管理。联信公司的股份几经衍变,于2009年11月确定为注册资本1200万元,张某1出资566万元,占股47.17%;魏某、许明文各出资283万元,各占股23.58%。2010年2月,许明文退出股权份额,将股权转为债权,每年收取固定利息。此后,张某1与魏某约定联信公司实际股东为张某1、魏某,其他均为挂名股东,二人按照2:1的比例占有股份。

约2007年,联信公司有意向参与长沙银行相关的项目,魏某将张某1正式介绍给孟钢认识,孟钢与张某1开始往来密切。为感谢并谋求孟钢对联信公司业务的关照,虽然张某1在公司的股份是魏某的两倍,他仍向魏某承诺两人在联信公司的利润分配将大致相当,并有意将该方案透露给孟钢,孟钢当面未表示反对。魏某同意张某1所提方案并告诉了孟钢,孟钢表示认可,向魏某讲明了张某1这样分配利润是考虑到孟钢的职务行为对联信公司的帮助。

2014年,张某1、魏某开始从联信公司分红,截止2019年,张某1实际分得2304.01万元,魏某实际分得2041.53万元。经鉴定,孟钢、魏某接受超出实际股份比例分红593.16万元。

2、收受游艇、泊位费55.59万元

2018年5月,孟钢为满足个人爱好,托人从广州购买一艘雅马哈242型喷射型游艇,要求张某1支付购艇款。张某1以联信公司关联公司湖南长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支付了游艇款54.09万元,以及岳麓区渔人码头游艇泊位租用费1.5万元。张某1将游艇钥匙交给孟钢,供孟钢驾艇游玩。案发前为逃避调查,孟钢指示张某1将游艇出售、藏匿,张某1按其要求将游艇藏匿在公司仓库,案发后该艇被监察机关查扣。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收受119.83万元

2004年至2016年,孟钢利用担任长沙银行湘银支行行长、长沙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的请托,为罗某朋友杨某1参股的湖南新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族公司)、罗某朋友的亲戚在湘银支行的贷款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3年12月,孟钢预定了鸿程公司开发的芙蓉区水云间一期房产项目11栋06号别墅并交订金2万元,未约定房屋购买价格。孟钢后因不满意上述别墅户型而放弃购买。2005年12月,孟钢重新选定水云间二期房产项目25栋1-106号别墅房,但以不急于购买为由未办理购房手续和支付房款。罗某为感谢并谋求孟钢职务上的帮助,向孟钢表示无论孟钢今后何时购买该别墅房,均按照2003年的房屋价格进行交易,孟钢同意。2007年8月,孟钢与鸿程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每平方米3175元的价格,支付81.8万元购买了水云间二期25栋1-106号别墅。经鉴定,该套别墅交易时的市场价为201.63万元,孟钢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差价达119.83万元。

(三)收受邓某所送52.66万元

2014年至2018年,孟钢利用担任长沙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行长邓某的请托,为邓某、汇丰支行在职务提拔、增加零售贷款额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孟钢8次收受邓某所送财物共52.66万元。

2004年至2009年,孟钢利用担任长沙银行湘银支行行长、汇丰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恒运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张某2的请托,为张某2在湘银支行、汇丰支行的贷款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3次收受张某2给予的32万元。

2009年至2016年,孟钢利用担任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行长、长沙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亿顺达纺织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益鑫泰麻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股东胡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汇丰支行贷款授信、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9年至2017年,孟钢23次在长沙市的饭店、长沙××室收受胡某所送现金,每次1至2万元不等,共27万元。

2004年至2017年,孟钢利用担任长沙银行湘银支行行长、长沙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族公司股东杨某1的请托,为新族公司、杨某1在湘银支行、金城支行的贷款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春节前,孟钢4次在长沙新长福等酒店收受杨某1所送现金,每次2万元港币,共港币8万元,折合人民币6.8万元。

此外孟钢还利用职务优势,收受杨某2、伍某、杨某3、郑某所送黄金,共价值9.52万元。

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3年,孟钢因好奇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了两支塑料仿真枪和一支气手枪,2007年又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购买了一支可折叠枪托气枪和一支木质枪托气枪,均藏匿于家中。2019年6月初,孟钢将上述物品转移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期××栋××房的朋友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孟钢非法持有的气手枪、可折叠枪托气枪和木质枪托气枪共3支,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的枪支。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孟钢犯罪的事实属实,且孟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孟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孟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判处孟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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