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某银行支行长以“过桥资金”为噱头 诈骗数千万元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原行长王某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书披露,王某以任职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科技介绍客户贷款调头借款业务(即过桥资金业务,当贷款人贷款到期后无资金归还时,通过民间短期借款方式先行归还贷款,然后再次申请贷款并获批下发后归还民间借款)为由,伪造借条、虚构他人借款事实,骗取多人贷款。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王某找到郑某,并表示想借钱做银行资金调头生意,郑某同意后安排其儿子作为对接人。借款需要王某出具由其作为担保人,资金需求方签字的借条,且在还钱时,王某要将本金归还至银行卡上,利息付现金给郑某儿子,等本金归还后借条退还。

开始时,王某总是在欠款结算后再借下一笔款,降低了郑某等人的戒心,让其放松警惕。之后王某提议采用不归还本金,用新借条换取旧借条的方式操作。由此,王某先后向郑某“借款”260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此后王某还用同样的方法骗取顾某资金2180万元。据了解,王某在骗款期间累计归还两人本金570余万元,支付利息近700万元。

2018年2月,王某已经无力归还欠款,并向郑某等人坦白并没有所谓的贷款客户调头,出具的借条皆系伪造,所得资金已经被其归还个人债务,郑某报案。

2019年2月,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亦发现王某在任职期间犯有违法放贷罪。

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间,王某在担任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通过个人关系或他人介绍,结识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或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向8人发放贷款共计160万元。

2020年7月,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6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给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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