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钻创业私募4违规收警示函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对湖南红钻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红钻创投基金-私募学院菁英253号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四、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红钻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红钻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红钻创投基金-私募学院菁英253号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四、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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