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到底属于谁:“红牛”案终审,“稻香村”案仍未有定论

1月5日,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中国红牛能否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目前仍未有明确答案。

与“红牛”案相似的商标案近年来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屡受关注的“稻香村”商标案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一起。

据历史专家考证,苏州稻香村,可追溯至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开设于今观前街的稻香村茶食糖果摊,若干年后三位摊主在玄妙观照墙东首洙泗巷口开店。清末民初,苏州稻香村一直标榜“只此一家,并无分出”,但其正宗的名气越来越盛,伪冒“稻香村”字号靡然成风。上海、北京、天津、河北、沈阳、山西、山东、安徽、湖南、重庆、武汉、江浙一带等许多城市,开设多家稻香村店铺。

历史学家在《老北京“稻香村”诸字号考辨》论文中,通过稽考历史上老北京多种牌记的“稻香村”字号的史事变迁,得出结论:“今日的‘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全新的现代食品企业,与历史上北京的‘稻香村老字号没有任何渊源和延续的、明确的承继关系,所谓从郭玉生、汪荣清和朱有清等再到刘振英的五代乃至六代传承谱序也是编造的、错误的,完全不能成立。”

在南北稻香村所注册的商标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稻香村”商标(稻香村DXC及图)由苏州稻香村分别于1982年、1988年提出申请,1983年、1989年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3006小类,应用范围涵盖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1996年,北京稻香村申请手写体“稻香村”,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3007小类,应用范围包括饺子、包子、馅饼等,1997年核准注册。

据公开报道,在2003年到2008年期间,苏州稻香村曾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苏稻拥有的糕点类“稻香村”商标。

2010年,北京稻香村开始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大类,包括3006类小类,直到2015年注册成功,获得了“北京稻香村”糕点类商标。

近年来,苏州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分别在多地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双方各有胜负。

2018年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点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而就在前一个月,“北稻”还是维权的“胜利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苏稻”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停止在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北稻”3000万元。

目前,南北稻香村的商标纠纷仍未有定论。

多位权威的知识产权专家、业内人士对解决南北稻香村纠纷发表过见解。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在《法律适用》杂志2019年第3期《知识产权司法的大国重器》一文中对关于“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时说,此案本质是“稻香村”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案不同判问题。“稻香村”可谓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国、新中国三朝老店,誉满天下。处理该案,法官需要的人格与精神素养再简单不过:良知居心,神明当头。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理性的判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稻香村”商标归属上,建议两家尊重历史、尊重注册商标的时间顺序,尊重北稻曾从苏稻那里获得过的“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许可协议,明确各自商标的归属权。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表示,法律规定非常清楚,应该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一旦商标经过了申请注册,注册通过,注册核准的流程,无论是通过购买方式,还是其他法定形式,商标和指定商品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不能将县级以上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但北稻中却包含“北京”二字。

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健认为:“老字号的创建者有后代,会产生很多企业。所以一些老字号企业在企业名称上采取了‘地域+字号的形式。但从《商标法》规定看,商标上不允许加地名,而且商标、字号再加地名就成为了区域性企业,不符合企业、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老字号的发展,不利于老字号走向世界。”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也曾表示,“苏稻”“北稻”商标之争的案例,背后反映出一些问题,即当前的商标法理论、商标立法以及商标执法还存在一些不足。

实际上,稻香村案并不是引起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热议的第一起案例,王致和、六必居等老字号皆受商标官司困扰。“红牛”商标案或许对“稻香村”商标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希望随着我国不断强化落实商标保护相关举措,能够让老字号品牌在良性的营商环境下更加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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