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12日电 近期备受金融市场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审出现反转。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在与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而在此之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洪某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而非是该行主张的年化24%的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报道,该案件于7月14日起诉,8月27日由瓯海法院开庭审理。就在开庭审理前一周,最高法发布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一审判决结果发布后,该案引发大量关注。有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初衷在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很好的指引。不过多名金融从业者也呼吁,司法审判实务中,应进一步明确该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对于此种情况,在12日发布的二审判决结果中,温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中院表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温州中院发布的信息,本次判决为该案终审判决。